(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梁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被告梁某丁。被告梁某戊。被告梁某己。委托代理人黄丽清。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嘉莹、人民陪审员欧阳颖、人民陪审员李锶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审判员梁嘉莹担任。本案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秀珊、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以及被告梁某己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五被告与被继承人梁某庚是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梁某庚生前无结婚无生育及收养子女,父母亲亦均先于其去世。原告婚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婚后虽然双方不同住但被继承人一直居住在原告隔壁,原告在生活中对继承人照料较多,特别是被继承人于去世前两年患有癌症,原告对被继承人的生活及医疗看病等更加细心照顾。被继承人于2012年4月4日去世后,遗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股份合作社三股股份及154278元股利,以及座落于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顺利队的房产(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被继承人生前并没留有遗嘱,去世后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但由于原、被告就继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一、座落于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顺利队的房产(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由原告继承28%,由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各继承18%,被告梁某乙不应继承;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村股份合作社三股股份及154278元的股利,由原告继承1股及其对应收益,由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各继承0.5股及其对应收益,被告梁某乙不应继承;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被告梁某丙辩称,确认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属于梁某庚的财产,对于原告提出的继承比例,被告梁某丙无异议。被告梁某丁辩称,与被告梁某丙的意见一致,同意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被告梁某戊辩称,与被告梁某丙的意见一致,同意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被告梁某己辩称,与被告梁某丙的意见一致,同意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被告梁某乙没有提出任何答辩意见。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四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梁某乙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明5份,证明被继承人梁某庚于2012年4月死亡,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亲梁某辛、母亲陈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继承人分别为原告及五被告。另外证实原告曾用名为梁洁香,被告梁某乙的曾用名为梁洁财,梁转与梁某丙是同一人。此外梁某己由于生活问题给其他人抚养,后来结婚后随夫迁往香港,被告梁某己的户口虽然在香港,但被告梁某己一家人经常在永丰居住,其与亲生父母、亲生兄弟姐妹有联系,被告梁某己在梁某庚生前经常给予照顾。3.股权证、股权收入证明、房产证各1份,证明梁某庚的遗产分别是永丰股份合作社的三股股份、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份量化款及股红共154278元、以及位于伦教永丰顺利队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12152**)一间。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五被告在诉讼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3,真实合法、与其主张具有关联性,且四被告对其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继承人梁某庚与原、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梁某庚是原、被告生父母的养子。梁某庚生前并未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或有继子女。梁某庚的养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梁某庚生前并未立有遗嘱,亦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另外,梁某庚生前一直在原告隔壁居住,四被告等均证实,梁某庚生前原告对其照顾较多。同时原告及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均确认,被告梁执女在出生后由于生活困难,被送人扶养,但其与原告、其余被告及梁某庚仍常有往来,且由于经济相对宽裕,被告梁某己在梁某庚生前给予其较多的经济支持。另查,梁某庚原是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民,其去世后,遗有于该社的股权三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梁某庚名下的三股股权合共产生股权收益(包括分红及量化款)共154278元,由于原、被告对梁某庚遗留的股权及股权收益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股权收益由股份社提留,并未发放。此外,梁某庚死亡后遗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屋一间,房产登记地址为顺德市伦教镇永丰管理区办事处顺利队(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另查,庭审中,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均表示,四人依法可以继承的上述房产、股权及股权收益,均无常赠与给原告。本院认为,梁某庚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三股股权及其收益,以及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登记地址为顺德市伦教镇永丰管理区办事处顺利队,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均是其的合法财产,梁某庚死亡后,该财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梁某庚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经本院查明,梁某庚的养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没有结婚,亦没有生育、收养或者过继子女,此外梁某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已先于其死亡。为此原告及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戊、梁某丁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梁某庚的遗产。另外,被告梁某己虽被送他人扶养,但被告梁某己仍与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常有联系,且在梁某庚生前给予了较多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梁某己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由于梁某庚生前未结婚,亦无子女,根据本地习俗,其生活起居等一般应由兄弟姐妹等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梁某庚生前一直居住在原告隔壁,且梁某庚生前起居由原告照顾较多,而被告梁某己在梁某庚生前对其经济支持较多。结合原告、被告各人对梁某庚的扶养情况,本院对本案诉争的梁某庚的遗产应作如下分配:1.梁某庚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三股股权由原告继承其中的1股,由五被告各继承0.4股;该三股股权对应的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的股权收益154278元,由原告继承其中的51426元,由五被告各继承20570.4元。2.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登记地址为顺德市伦教镇永丰管理区办事处顺利队,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由原、被告六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六分之一。另外,被告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均表示,四人依法可以继承的上述房产、股权及股权收益,均无偿赠与给原告。为此原告应继承梁某庚股权的2.6股、继承股权收益133707.6元,继承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产的六分之五。被告梁某乙应继承梁某庚股权的0.4股,继承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产的六分之一。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梁某乙不应继承梁某庚的遗产,由于其并未举证证实被告梁某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应分得遗产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梁某庚名下的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3股由原告梁某甲继承2.6股,由被告梁某乙继承0.4股;二、梁某庚所有的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三股股权在2012下半年至2014年9月产生的股权收益(包括股份分红及量化收益)154278元,由原告梁某甲继承133707.6元,由被告梁某乙继承20570.4元;三、梁某庚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顺利队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登记地址为顺德市伦教镇永丰管理区办事处顺利队,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由原告梁某甲继承其中的六分之五,由被告梁某乙继承其中的六分之一;四、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甲负担4833.33元,由被告梁某乙负担96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