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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与蒋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41号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法定代表人林仲廉。被申请人蒋鹏。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以下简称林八首艺理发店)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103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八首艺理发店请求撤销深罗劳人仲案(2015)1038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被申请人蒋鹏于2015年3月17日和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了店里盈利双方可视情况进行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林八首艺理发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并进行盈利分配,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协议》明确规定蒋鹏是副店长,负责店内所有事务,并约定外出培训学习、进货等不认定为缺勤,蒋鹏在林八首艺理发店从事管理,付出劳动,蒋鹏既是劳动者也是共同经营者,两者身份并不冲突。林八首艺理发店主张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此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林八首艺理发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林八首艺理发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