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梁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林静、岳春荣与李兆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静,岳春荣,李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静。申请执行人:岳春荣。被执行人:李兆虎。本院在执行张林静、岳春荣申请执行李兆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执行款3149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兆虎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