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根民与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根民,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493-1号申请执行人孙根民。被执行人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鲈乡苑26号沿街店面一楼。负责人,罗陈。申请人孙根民与被申请人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16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50560元。因被执行人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根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60元,执行费为65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早已倒闭,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地产、无车辆登记,查无银行存款。原办公场所系租赁,负责人罗陈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现不知去向。2015年9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深圳总统家装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1659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