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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长青、郑秀清与被执行人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46号申请人吴长青、郑秀清与被申请人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罗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长青、郑秀清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罗执字第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审 判 员  马政平助理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