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长青、郑秀清与被执行人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46号申请人吴长青、郑秀清与被申请人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罗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长青、郑秀清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罗执字第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朝地审 判 员 马政平助理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