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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胡得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胡得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5号原告:刘和平,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胡得过,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和平诉被告胡得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