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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岛永盛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于文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盛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文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盛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356号。法定代表人管敦孝,经理。被执行人于文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永盛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文天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9450元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字第212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