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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广和与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2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广和,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昌运,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与关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勇,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广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剑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利萍、陈一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绍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杨广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运、被上诉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广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吴利萍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绍玉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