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福增诉贾峻岭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增,贾峻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增,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峻岭,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贾峻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峻岭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峻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峻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跃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