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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曹成树、曹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成树,曹成树,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66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汪献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成树,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曹伟,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迈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成树,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