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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何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何XX,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41215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东门敬老院。被告阳XX,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101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阳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