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蓓诉被告张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蓓,张再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68号原告何蓓,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何锡远(系何蓓之父,特别授权),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张再兵,男,36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蓓诉被告张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蓓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