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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兆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兆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71号原告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运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被告柳兆坤。本院受理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兆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济宁华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