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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刘庆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英,刘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英,女。被执行人:刘庆玲,女。吴秀英与刘庆玲诈骗退赔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埇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庆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52700元,未受偿527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埇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