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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官x与被告徐x、张x拖欠劳务费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x,徐x,张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官x,身份证号23022119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x镇xx村xx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又名徐xx),身份证号23020819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号楼*单元**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张x,身份证号23020819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号楼*单元**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官x与被告徐x、张x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官x、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x诉称,2013年原告官x在被告徐x(又名徐xx)承包xx县xx镇牛舍工地从事木工和力工劳务,被告徐x拖欠原告劳务费9400.00元未给付,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欠据一张,承诺2015年5月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真实、客观,本院予以认证。2、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事实,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3、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档案局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证。被告徐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原告劳务费9400.00元数额对。被告张x未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原告官x在被告徐x(又名徐xx)承包的工程从事木工和力工劳务,被告徐x拖欠原告官x劳务费9400.00元,被告徐x于2015年2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注明于2105年5月欠还清。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劳务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官x给被告徐x出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被告徐x为原告出具欠据,未按承若期限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有失诚信并损害原告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x拖欠原告官x的劳务费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x有偿还义务,故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又名徐xx)、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官x劳务费9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