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卫三冬与梁宗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三冬,梁宗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卫三冬,男,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梁宗勋,男,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三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宗勋退还人民币578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梁宗勋在中国银行韩城市支行的存款5834.12元(含执行费50元)予以划拨,并已将5784.12元支付给申请人卫三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执字第003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王锁祥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