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嘉禾县兴隆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嘉禾县兴隆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嘉禾县兴隆煤矿。经营场所:嘉禾县龙潭镇狮形岭村。法定代表人:雷柏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嘉禾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嘉禾县兴隆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传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