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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嘉禾县兴隆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嘉禾县兴隆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嘉禾县兴隆煤矿。经营场所:嘉禾县龙潭镇狮形岭村。法定代表人:雷柏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嘉禾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嘉禾县兴隆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传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