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素侠、谷振亮与李明、李辉、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侠,谷振亮,李明,李辉,陈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30号原告:李素侠,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谷振亮,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在下落不明。被告:李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文清,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侠、谷振亮与被告李明、李辉、陈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原告李素侠、谷振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素侠、谷振亮负担。审 判 长 孟秀芳审 判 员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王朋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