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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房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兰颖,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实际租车人王某某已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而本案所争议的车辆陕AE85**轿车系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物品理应由刑事案件原合议庭一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