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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伟均与被执行人钱银波、毛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均,钱银波,毛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均,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银波,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毛石喜,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吴伟均与被执行人钱银波、毛石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4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钱银波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中路金碧楼A幢第六层601房和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镇田心管理区三角塘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银波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中路金碧楼A幢第六层601房和云浮市云城区河口镇田心管理区三角塘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