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福林与邓宝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林,邓宝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韩福林。被告:邓宝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林与被告邓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福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福林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