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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福林与邓宝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林,邓宝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韩福林。被告:邓宝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林与被告邓宝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福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福林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