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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储奇门药店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储奇门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78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昌军。被告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储奇门药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77号。负责人胡顺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昌野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储奇门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开礼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