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88号原告:申某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苏某某,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