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宏、骆贤祥与骆贤祥、范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骆贤祥,范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谢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黎明、周庆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贤祥。被告范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诉被告骆贤祥、范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684.50元,由原告谢宏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寒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