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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宏、骆贤祥与骆贤祥、范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骆贤祥,范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谢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黎明、周庆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贤祥。被告范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诉被告骆贤祥、范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684.50元,由原告谢宏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寒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