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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单兰河与陈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兰河,陈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89号原告单兰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瑾,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相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兰河与被告陈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兰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相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兰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兰河撤回对被告陈相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单兰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