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单兰河与陈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兰河,陈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89号原告单兰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单瑾,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相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兰河与被告陈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兰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相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兰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兰河撤回对被告陈相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单兰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