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