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亚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0月8日将81166元(中包括执行款80000元、执行费1166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80000元发放给申请人张某某,剩余执行款项及相应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主动放弃。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