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史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史某未在通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