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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史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史某未在通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