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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孝伟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伟,张新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孝伟,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超,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本院审理原告刘孝伟诉被告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