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孝伟与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伟,张新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刘孝伟,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超,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本院审理原告刘孝伟诉被告张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