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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市明大工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明大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明大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隋海洋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