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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允成、黄振岳与黄振岳、王彩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成,黄振岳,王彩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杨允成。被告:黄振岳。被告:王彩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允成与被告黄振岳、王彩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杨允成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