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允成、黄振岳与黄振岳、王彩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成,黄振岳,王彩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杨允成。被告:黄振岳。被告:王彩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允成与被告黄振岳、王彩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杨允成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