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徐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文,徐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30号原告李玉文,男,5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徐全红,女,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文诉被告徐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李玉文负担。审判员 赵婧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楠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