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智艺与龙海市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智艺,龙海市公安局,黄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漳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智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法定代表人吴维加,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佳松,男,龙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剑冰,男,龙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长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黄智艺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智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木钦、陈艺德,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许佳松、孙剑冰及被上诉人黄长源的委托代理人甘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黄长源与黄智艺的哥哥黄智宏存在借贷关系,黄智宏参与了蔡联枝于2010年11月召集的互助会,黄智宏中会的时间是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7日17时许,黄智艺到海澄镇豆巷村蔡联枝经营的台宝商行(经销金门高粱酒)领取中会款50750元后出来,被黄长源夫妇等人欲索讨黄智宏欠款,在争执中黄长源扭伤黄智艺的手腕等处,黄智艺当即报警称中标会款5万多元被黄长源夫妻等人抢走并制作笔录,随后黄长源及其妻子黄玉叶也到海澄派出所,将5万元交给派出所保管。2012年1月10日和7月9日,黄长源提起民事诉讼,分别请求黄智宏偿还借款45250元和2万元及相应利息,龙海法院支持了黄长源的诉讼请求,并扣押了海澄派出所保管的涉案5万元现金。2012年1月12日,经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黄智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3月1日,龙海市公安局因办案需要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审批手续。黄智艺认为黄长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控告,龙海市公安局于当日作出龙公刑不立字(2012)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黄智艺不服申请复议,龙海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维持原决定。2012年8月13日,龙海市公安局向黄长源告知其因扭伤他人致轻微伤,拟对其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因第三人黄长源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龙海市公安局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龙公(海澄)行罚决字(2012)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长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日依法送达并予以执行。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龙海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龙海市公安局所提交的证据可充分证实,黄长源与黄智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黄智宏参与的标会在中会后,黄长源因索要欠款与黄智艺发生争抢,行为中黄长源扭伤黄智艺的手腕等处致其受轻微伤,该事实清楚,可予确认。事后,黄长源将标会款交到海澄派出所保管,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没有抢劫犯罪的动机,系索债手段不当的行为。龙海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长源处于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黄长源亦当庭表示同意该处罚。黄智艺认为黄长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龙海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黄智艺请求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智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黄智艺负担。原审判决后,黄智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黄智宏参加了蔡联枝召集的互助会后只交了三、四会,其余的会款是上诉人交的,上诉人不是代领会款,原审认定上诉人代领会款错误;2、黄长源并未向上诉人索要欠款,上诉人不是在争抢中受伤的,而是黄长源夫妇雇佣的打手将上诉人挟持到车辆内并殴打而受伤;3、黄长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讨债为借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上诉人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认定黄长源没有犯罪动机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黄长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辩称,被上诉人依据黄智艺的陈述、黄长源的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对黄长源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黄长源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其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A1、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执行回执、罚款收据、出警经过和复议决定书;A2、黄长源询问笔录2份;A3、黄金水询问笔录1份;A4、黄智艺询问笔录2份;A5、黄溪忠询问笔录1份;A6、陈淑丽询问笔录1份;A7、蔡联枝的询问笔录2份;A8、黄智宏的询问笔录2份;A9、黄荣昌的询问笔录1份;A10、黄志山的询问笔录1份;A11、王仕杰的询问笔录1份;A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送达回执;A13、互助会清单一份及借条二份;A14、监控截图;A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A16、龙海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678号和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A17、龙海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A18、龙海法院查封、扣押财物清单;A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上诉人黄智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B1、龙公(海澄)行罚决字(2012)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B2、黄长源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和行政回执。被上诉人黄长源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C1、龙公刑不立字(2012)00004号不立案通知书;C2、龙公复字(2012)00001号复议决定书。上述证据、依据,已由原审法院随案移送本院,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同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龙海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黄长源与黄智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2年1月7日17时许,黄智宏参与的标会中会后,黄长源为索要欠款与黄智艺发生争抢,争抢中黄长源扭伤黄智艺的手腕等处致其受轻微伤,后黄长源将标会款交到海澄派出所保管,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裁定扣留、提取海澄派出所保管的涉案5万元现金。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提供的黄长源、黄金水、黄智艺、黄溪忠、陈淑丽、蔡联枝、黄智宏、黄荣昌、黄志山、王仕杰的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互助会清单、借条;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龙海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678号和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龙海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龙海法院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龙海市公安局据此作出对黄长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龙海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龙公(海澄)行罚决字(2012)第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长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亦不违反法定程序。黄智艺认为黄长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控告,对此龙海市公安局已于当日作出龙公刑不立字(2012)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黄长源并不是向其索要欠款,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走其财物,黄长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智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盖华丽审判员 蔡月新审判员 陈妙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梅华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