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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凤根与金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根,金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23-1号原告吴凤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被告金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根诉被告金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吴凤根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