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启山与顾会雷、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山,顾会雷,顾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石启山,农民。被执行人顾会雷,农民。被执行人顾绍龙,农民,申请执行人石启山与被执行人顾会雷、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顾会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启山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顾绍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顾绍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顾会雷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但被执行人顾会雷于2015年4月3日到庭并承诺于2016年2月3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车辆,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0080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