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13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法定代表人:季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00元、诉讼保全费1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