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义双与于树桥、高松双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双,于树桥,高松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双,。被执行人:于树桥。被执行人:高松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树桥、高松双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