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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章国方与郦洪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方,郦洪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94号原告:章国方。被告:郦洪炳。原告章国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郦洪炳(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晚上以办事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承诺办事回来归还。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又借款1500元,并承诺连同之前的3000元会一并还给原告。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45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郦洪炳归还原告章国方借款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郦洪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旭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