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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连海与李言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海,李言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马连海。被告李言军。原告马连海与被告李言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马连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