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郝旭诉法库县信用联社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郝旭,男。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210124000007122,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赵洪志,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冠潞,男。原告郝旭与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旭与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冠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旭诉称,原告为辽宁省法库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2014年2月份,原告到建行、工行、邮政行办理房屋贷款,上述银行皆以原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为由拒绝办理。2014年7月31日,原告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原告名下有2010年10月25日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有贷款20,000元,该贷款虽已在2014年3月偿还,但最近5年内有5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2个月已逾期超过90天。实际上,原告从未向被告贷款,根本谈不上存在逾期还贷。被告作为面向社会的金融机构,不认真审核真正贷款人个人信息,允许他人利用原告名义贷款,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生产生活障碍,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银行信用。要求被告给付三次往返交通费用(油款)700.00元,误工费720.00元(120.00元/天×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2,4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我社得知原告起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因信贷员已死亡,无法得知当时实际情况,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我社为不影响原告生活和办理相关业务,已经删除了原告的不良记录。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由我社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辽宁省法库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2014年2月份,原告到金融机构办理房屋贷款,金融机构皆以原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为由拒绝办理。2014年7月31日,原告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原告名下有2010年10月25日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有贷款20,000元,该贷款虽已在2014年3月偿还,但最近5年内有5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2个月已逾期超过90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原告银行信用。要求被告给付三次往返交通费用(油款)700.00元,误工费720.00元(120.00元/天×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2,4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2015年8月3日)、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证明、油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他人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贷款,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发放贷款,并致原告名下存在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使原告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和交通费以原告提供相关票据为准,误工费为720.00元,交通费为2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二、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旭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70.00元(720.00元+250.00元);三、驳回原告郝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