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与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肖心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柔蘅,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曼阳,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OUBAKEURKAMOUCHE。委托代理人:杨秋惠,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肖心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心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第三人肖心宽已经向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利息与诉讼费合计5300元人民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心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心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耀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心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第三人肖心宽承担并直接迳付原告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舒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