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传万等83人与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万,张显荣,邹振芳,于宝林,管尊恩,崔玉江,程桂存,王宏梅,王路军,李德贵,李吉玉,杨树发,关胜禹,张守立,迟洪明,王春英,刘兆钧,王占英,钱军,孙廖伟,陆青山,刘金存,杜培令,王春香,孙富坤,李涛,王洪波,杨亮,李国庆,魏振兴,王永林,于维大,吕明,刑高全,巩志和,陈凤奎,郭井付,吕金宝,王玉华,魏安礼,郭成信,张成海,徐宝英,盛金荣,于永胜,刘华,刘焕,毕万梅,朱好国,何丽香,董建全,张成志,李艳春,崔如春,李开成,顾奎山,苏小明,陈文选,杨永光,丛树文,宋铁光,张文波,康杰,刘忠梅,冯淑英,刘忠海,李方红,王凤祥,霍明良,王义,王秀华,赵传荣,张首波,赵传平,崔龙,孔振,刘凤荣,孙建华,李艳,焦力,赵振平,孙永芹,张富敏,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朱传万,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6组。身份证号371100195608207150申请执行人张显荣,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7204125013。申请执行人邹振芳,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9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10274437。申请执行人于宝林,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509095412。申请执行人管尊恩,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7208175018。申请执行人崔玉江,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5145031。申请执行人程桂存,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二委8组。身份证号230304197404175015。申请执行人王宏梅,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618506X。申请执行人王路军,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9185014。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男,汉族,1960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007265012。申请执行人李吉玉,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21003501X。申请执行人杨树发,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5095011。申请执行人关胜禹,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乡青松村委会3组。身份证号231026199210242138。申请执行人张守立,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9075019。申请执行人迟洪明,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903035055。申请执行人王春英,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70324504X。申请执行人刘兆钧,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3165016。申请执行人王占英,女,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004135028。申请执行人钱军,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团结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5285018。申请执行人孙廖伟,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12135011。申请执行人陆青山,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601275010。申请执行人刘金存,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2组。身份证号230304196509145010。申请执行人杜培令,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6709085016。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12237042。申请执行人孙富坤,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930826501X。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8706035037。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206225013。申请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五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8111034213。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10015016。申请执行人魏振兴,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立井四委10组。身份证号230304197112064815。申请执行人王永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德村3组。身份证号230304195611115411。申请执行人于维大,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5504085018。申请执行人吕明,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团结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790122501X。申请执行人刑高全,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通沟村。身份证号230304197012255411。申请执行人巩志和,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东河镇业家村五组。身份证号220322198305167816。申请执行人陈凤奎,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5911215414。申请执行人郭井付,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902135038。申请执行人吕金宝,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5805155016。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同村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2155227。申请执行人魏安礼,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4085015。申请执行人郭成信,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10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5025014。申请执行人张成海,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矿部委18组。身份证号230304196712125218。申请执行人徐宝英,女,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2组。身份证号23030419610113502X。申请执行人盛金荣,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3055044。申请执行人于永胜,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一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5603204211。申请执行人刘华,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4175021。申请执行人刘焕,女,汉族,1965年1月14号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501145024。申请执行人毕万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12235027。申请执行人朱好国,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8组。身份证号230304197004255032。申请执行人何丽香,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7312235025。申请执行人董建全,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7405035014。申请执行人张成志,男,满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同村4组。身份证号230304198205085214。申请执行人李艳春,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6602235029。申请执行人崔如春,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二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5705105011。申请执行人李开成,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德村3组。身份证号230304195612045419。申请执行人顾奎山,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10205036。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二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4045016。申请执行人陈文选,男,汉族,1955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10组。身份证号230304195510285016。申请执行人杨永光,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6002245012。申请执行人丛树文,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7组。身份证号230304196908285010。申请执行人宋铁光,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胜委6组。身份证号230302195805224015。申请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团结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3145015。申请执行人康杰,男,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5805255017。申请执行人刘忠梅,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3组。身份证号230304196606085048。申请执行人冯淑英,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8组。身份证号130821197901026168。申请执行人刘忠海,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五委8组。身份证号230304197106055015。申请执行人李方红,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12315012。申请执行人王凤祥,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6209224315。申请执行人霍明良,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4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2235019。申请执行人王义,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立井四委12组。身份证号23030419620801501X。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华委9组。身份证号230303196411205429。申请执行人赵传荣,女,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9组。身份证号230304196702255027。申请执行人张首波,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建一委9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6045033。申请执行人赵传平,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华委9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09215018。申请执行人崔龙,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5组。身份证号23030419700828501X。申请执行人孔振,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一委2组。身份证号230304195812275016。申请执行人刘凤荣,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2组。身份证号230304196807075022。申请执行人孙建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1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12285017。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和平二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608245420。申请执行人焦力,男,韩在,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同村4组。身份证号230304196210115212。申请执行人赵振平,男,满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6组。身份证号230304196307245013。申请执行人孙永芹,女,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通沟村2组。身份证号231025196006150949。申请执行人张富敏,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10组。身份证号230304197109095020。被执行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小恒山办生产委。法定代表人王玉兰,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传文等83人申请执行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传文等83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朱传文等83人劳动报酬58.1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742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