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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小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24号上诉人王小燕。上诉人王小燕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不仅是形式上的明确,而且在实质上被告也应明确,即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审以石家庄市桥西区委员会不是适格的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书旺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