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青云与襄阳市樊城社会保险办事处、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青云,襄阳市樊城社会保险办事处,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青云。委托代理人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社会保险办事处(以下简称樊城社保处)。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闫艳、王国杰,该办事处干部。原审第三人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四二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良,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黄青云为诉被上诉人樊城社保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第三人三五四二纺织公司已为上诉人黄青云补交了拖欠的社会保险,上诉人黄青云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青云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樊城社保处、原审第三人三五四二纺织公司,二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青云撤回起诉;二、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青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瑛审 判 员 付士平代理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