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红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红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磊。委托代理人李荣、吴礼兴。被告:马红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红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