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铁岭九星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连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九星饲料有限公司,王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51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九星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连生,男,194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铁岭九星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连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连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