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芝光与曾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光,曾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李芝光,男,生于1949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曾凡刚,男,生于1957年5月21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光与被告曾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芝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芝光负担。审判员  孙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