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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牛延锋与杜建合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牛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委托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6595元。本院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10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杜某某限期向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履行执行款1665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执行费239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10月8日分别交来执行款50000元、229612.12元、89518.88元及迟延利息2536元、执行费2399元、案件受理费3630元。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分别领取50000元、229612.12元、89518.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536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张梅英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