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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行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阆行执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骞,该单位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工业集中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本案的申请。审 判 长  何明勇人民陪审员  廖茂容人民陪审员  罗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