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和仓与牛梅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和仓,牛梅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郭和仓。被执行人:牛梅霜。申请执行人郭和仓与被执行人牛梅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和仓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审查,牛梅霜不服(2015)黄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的(2015)黄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郭和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